银谷分公司员工非吸案
被告控告书
前言:陈某华(化名)为银谷分公司员工,因从事银谷公司业务被黑龙江省***公安局**分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立案侦查,被起诉至***人民法院。非吸案被告人陈某华认为本案立案侦查的办案程序违法(违反国务院号令,因为被告公司被非吸立案前该法令一直在生效,对被告公司的侦查应当根据该法令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进行,而实际上公安机关非吸立案侦查并没有根据该法令规定执行),案件定性错误,违法责任主体认定错误,侦查机关未查明事实真相就将陈某华等银谷公司员工进行非吸立案追责,就是将陈某华等银谷分公司员工当作替罪羊,就是包庇真正的违法犯罪分子。为此,被告陈某华就该非吸案现向你机关提出对有关单位和人员对被告违法侵权的控告,请你机关通过本控告确认该非吸案存在定性错误,将该非吸案定性改变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将陈某华等公司员工认定是被控告人违法犯罪的受害人。请你机关通过审理本控告,判决该非吸案中银谷分公司员工陈某华无罪,为陈某华平反冤屈。
控告人:陈某华,银谷公司非吸案被告人(非吸犯罪嫌疑人)
性别:出生年月:
手机:身份证号:
联系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国务院77号令《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本条例所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
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有下列规定:
第十六条“国家采取措施拓宽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创造条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直接融资。”
第四十条“国家鼓励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版有下列规定: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八条国家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促进中小企业利用多种方式直接融资。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互联网平台向中小企业开放技术、开发、营销、推广等资源,加强资源共享与合作,为中小企业创业提供服务。
第四十六条国家鼓励各类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培训与辅导、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信用服务、市场营销、项目开发、投资融资、财会税务、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法律咨询等服务。
6、国发(5)号《国务院关于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金融服务创新,支持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鼓励民营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直接融资筹措资金。
7、国发()1号《《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8、银发()号《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促进网络借贷、网络众筹发展,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
二、以上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与经济金融政策组合一起,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依据国务院号令对政策鼓励的融资服务机构实施集中统一的前置许可管理,再由银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局监测并处置非法集资,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就成为一个法律陷阱,就将政策参与人置于非吸陷阱之中。
《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倡导鼓励设立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金融信息服务、信用担保等服务类公司,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提供服务。国发(5)号、国发()1号、银发()号政策鼓励设立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这些从事民间融资投资管理和服务的区别于传统金融机构的新金融机构我们称之为“民间金融机构”或“地方融资服务机构”。
民间金融机构的执照经营范围中含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金融类项目,这些项目关系经济宏观调控,更关系公众财产安全,依据行政许可法应当被前置许可管理。这些民间金融机构被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作为不需要前置审批的“非金融”机构交由地方政府管理,地方政府设立金融办根据国务院政策,通知工商机关不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审批直接登记注册这些机构,民间金融机构被工商机关无证登记或先照后证登记,登记之后任其发展,让其自律发展,或发展过程中再进行备案。
民间金融机构不被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与工商登记机关根据国务院号令进行前置许可管理,民间金融机构就可以被选择性执法认定为非法金融机构在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民间金融机构为企业直接融资提供服务,企业直接融资就是以民间借贷合同形式吸收公众资金,合同中给予本息回报并约定借款期限。根据国务院号令或国务院77号令,民间金融机构为企业直接融资提供服务就可以被认定为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民间金融机构执照经营范围中有“展览展示、技术推广、信息咨询、商务咨询、投资咨询”等项目,就可以为融资企业宣传融资项目,这样就会同时满足法释()18号司法解释中非吸罪认定的四个特征条件,就可以被地方金融办联合公检法认定为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因此,法释18号(现修订为法释5号)、国务院号令、国务院77号令与《中小企业促进法》及经济金融政策组合一起,就形成非法集资法律陷阱(非吸陷阱)。
工商登记机关违反国务院号令(同时也是违反《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经营范围管理规定》《行政许可法》),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许可,登记注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的金融类项目与其他为民间融资提供服务的非金融项目,民间金融机构再为企业直接融资提供服务,就可以被公检法有选择地认定为是在从事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当业务规模发展大了或发生了债务危机,就会被地方金融办联合公检法进行非法集资处置,作为政策参与人的民间金融机构员工就会遭受非吸定罪量刑,作为政策参与人的地方金融机构客户(民间投资人)就成为非法集资参与人,就要遭受财产损失。
工商机关直接登记金融类项目违反着国务院号令第五条规定,而公检法不经中国人民银行调查核实和认定直接非吸立案也在违反国务院号令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地方融资服务机构不进行前置管理、不进行非法认定取缔也是在违反着国务院号令。地方金融办通知工商机关登记融资服务机构依据国务院号令就是通知设立非法金融机构。地方融资机构的为企业直接融资提供服务依据国务院号令就是非法集资、非吸。地方金融办对地方融资服务机构开展非法集资监测和处置就是在钓鱼执法。公检法听从地方金融办指示对地方融资服务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调查核实和认定直接非吸立案也在违反国务院号令规定。非法集资监测和处置过程中各个行政机关与执法司法机关都在违反国务院号令,所以年5月1日国务院颁发77号令就取代并废止了国务院号令。
法释()18号司法解释以“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这个模糊的规定代替了国务院号令“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这个明确的规定,使得中小企业员工从事执照登记过的“信息咨询”等项目来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即通过民间借贷合同形式吸收公众资金)提供服务就可被选择性执法,就使得非法集资认定具有了“两面选择性”:为企业直接融资提供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信息咨询等服务既可以依据国务院号令以“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吸收资金给予投资回报来认定为非法集资(非吸),也可以以“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借用工商执照掩盖非法”来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同时还可以以这种服务“已经过工商机关登记批准”符合政策鼓励认定为是合法的融资服务。
国务院77号令《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非法性认定标准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信息咨询、商务咨询、财务咨询”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的“金融类”项目被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与地方金融办作为“非金融”项目不予前置许可管理,从事这种项目的融资服务机构被工商机关“无证登记”。这种地方融资服务机构不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而设立,这些机构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投资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就是从事“投资咨询、投资管理”,这也是从事“金融信息服务”,这种项目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属于金融类别,编号为J。这种为企业直接融资提供信息咨询的服务就是以为企业民间借贷合同形式吸收公众资金提供服务,就可以被选择性执法:既可以依据国务院号令以“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或依据国务院77号令以“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认定为“非法”吸收社会资金从事非法集资、非吸犯罪;也可以认定这些机构是经过地方金融局批准或经过工商机关登记批准,从事这种业务“未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是在从事“合法”的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是在依据国务院政策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这种业务属于受《中小企业促进法》倡导与保护。
国务院号令明确禁止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中小企业以民间借贷形式发起的直接融资,以及为直接融资提供服务就可以被银监会、地方金融办、公检法等机关以“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为由认定是在从事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这些可以被选择性执法处置为非法集资的金融服务就包括:投资管理、金融信息咨询、投资咨询、资产管理、股权投资、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债权转让、互联网金融服务、民间借贷融资中介信息服务,P2P业务,网络众筹、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服务、理财服务、财富管理服务以及应急转贷服务等各种金融创新活动。
年之后,国务院号令依然在生效,中国人民银行不再执行该法令,不再对金融行业实施集中统一的前置管理,一行三会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财务咨询、金融信息服务”等金融类别的项目视作“非金融”的新金融或金融创新,这就是矛盾管理。地方政府金融办再对未中国人民银行被前置管理的地方融资服务监测“非法集资”,这些地方融资服务机构就具有了非法性,待他们规模发展大了或发生了债务危机就可以被有选择地处置为非法集资,在非法集资处置就由投资人承担不良债务损失。
政策参与人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与国发(5)号、国发()1号、银发()号等政策从事地方融资服务机构业务,就可以被选择性执法,就可以被强制认定是在从事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政策参与人响应经济金融政策号召从事民间投资,或为企业直接融资提供投资咨询、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不被前置许可管理的金融服务活动,就会掉入这个被精心设计出来的法律陷阱遭受到选择性执法与非吸定罪。
三、非吸陷阱成为一个法律工具,被各级地方政府用于收割社会公众私有财产充实地方财政,被银保监会用于转嫁清理银行系统不良债务,同时也被地方官员联合利益关系人通过设立地方融资服务机构再进行非法集资处置来转移侵占社会公众财产。非吸陷阱工具的运用导致国务院号令所防范的金融三乱越演越烈。
政策与《中小企业促进法》鼓励民间借贷形式的企业直接融资,作为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一行三会却不对民间融资与民间投资进行前置许可管理,不对民间投资人与政策参与人进行权益的合法保护,反而进行选择性执法,这就是将非吸陷阱作为一个金融工具,可以将银行不良资产(不良债务)转嫁给社会公众进行清理,也是用司法手段收割政策参与人财产、获取罚没收益来充实地方财政。由此就出现各地乱设立金融机构、乱开办金融业务、乱集资,不对民间投资融资等金融活动进行前置许可管理(也是合法保护)再进行非法集资处置,这就制造出金融三乱,非吸案件就源源不断地被制造出来。
银行系统出现不良债务积累,不愿为不良债务企业放贷,就出现不良债务企业(所谓的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就会出台政策鼓励民间投资和企业直接融资,鼓励各地设立民间融资服务机构,让社会公众通过地方融资服务机构来为“融资难、融资贵”的企业(所谓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以发展“普惠金融”与“金融创新”的名义让社会公众为这些银行不良债务企业提供资金。民间投资人通过地方融资服务机构为银行不愿放贷的不良债务企业(所谓的中小企业)提供资金,不良债务企业(中小企业)通过民间融资服务机构以民间借贷、债权转让、信用担保形式直接融资,银行将这些不良债务企业(中小企业)的债务收回后,通过对地方融资服务机构员工个人非吸立案判刑来处置非法集资,就将不良债务转嫁给了地方融资服务机构的投资人,机构员工被非吸定罪量刑就成为了替罪羊。
银行系统的不良资产可以转让给融资服务总公司(从事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等项目的总公司),总公司再将其包装成理财产品或融资项目(借贷项目、债转项目、私募基金等)通过各地分公司(由总公司设立的企业管理、商务咨询、投资咨询等分公司),让分公司的员工向社会公众宣传金融创新与民间投资政策,以高利为诱饵吸引社会公众投资总公司推出的融资项目和理财产品,社会公众听从政策鼓励,相信员工宣传,在高利诱惑下通过分公司向总公司的融资项目出借资金或者购卖理财产品,待分公司业务规模发展壮大后,金融办再下令总公司停止向投资人兑付到期资金,各地公安机关听从金融办指示分批对各分公司非吸立案,通知分公司的员工退缴分公司收入所得并主动认罪认罚,通过对各地分公司员工非吸定罪量刑来将分公司客户打成非法集资参与人让其自担损失,由此就借用分公司客户资金清理了银行系统不良资产,即将银行不良债务通过非法集资处置转嫁给了听从政策宣传的民间投资人。这也是通过将分公司员工当作替罪羊进行非吸定罪量刑来完成不良债务转嫁。金融办与公检法通过处置非法集资(办理非吸案件),将汇入总公司的出借人资金集中停止兑付,进行汇总截留后归入地方财政,最终兑付一小部分资金给各分公司客户就完成对政策参与人的财产收割。
民间金融服务公司被非吸立案后不追究总公司股东高管的刑事责任(理由则是他们没有向客户吸收资金),只对分公司业务经理和员工进行非吸判刑。这些总公司的股东高管往往设立若干关联公司通过分公司吸收公众资金,再转入关联公司或亲友账户,最终完成资金转移。总公司的股东高管通过设立分公司协助地方金融办、地方银监会局利用“非吸金融工具”来转嫁清理银行系统不良债务,通过收割投资人资金来增加地方财政,地方金融办和公检法放弃对总公司投东高管的责任追究,这就为他们设立并通过关联公司在非法集资处置中转移侵占投资人资金大开方便之门,而这些总公司的股东高管也可以是公检法或地方政府官员的利害关系之人(要么是家属亲友关系,要么是利益输送关系),这样就形成了官商勾结的利益集团,共同通过出台政策设立地方金融机构,通过开办金融业务再对地方金融机构处置非法集资,以此利用非吸陷阱制造非吸案件侵占社会公众财产。
金融监管部门与工商登记机关违反国务院号令,对地方金融机构不进行集中统一的前置许可管理,不对地方金融机构进行合法保护,再进行非法集资处置就形成了非吸法律陷阱。非吸陷阱作为金融工具被地方政府用于银行不良债务转嫁清理,被地方政府用于收割投资人实现地方财政增收。选择性执法之下,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与地方金融机构股东高管联合起来就形成官商结合的利益集团,共同通过制造金融三乱制造非吸案件来侵占社会公众财产,就导致国务院号令所防范的金融三乱越演越烈,严重破坏着经济金融秩序,严重危害公众利益。
四、缺失前置管理与合法保护的地方金融管理与非法集资处置就是工商登记、金融监管责任人失职渎职,再进行非法集资监测和处置就是制造金融三乱侵犯政策参与人权益。非吸犯与非法集资参与人都是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制造金融三乱的受害人。
地方金融办根据国务院政策通知工商登记机关直接注册登记投资管理、信息咨询等融资服务机构,地方金融办一直在监测着这些融资服务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地方金融机构为企业直接融资提供服务,不断承接银行不良债务转嫁,一旦规模发展大了、发生债务危机了、被投资人报案了,就会被银监会、地方金融办联合着公检法选择性执法进行非法集资处置。公安机关发布非吸公告,通知没有报案的投资人进行报案登记,以此来让投资人自我证明参与了非法集资,同时要求公司员工主动退缴工资奖金提成等非法所得,对于主动认罪认罚者从轻处理,以此让这些员工自证自己从事了非吸犯罪活动,由此拉开对地方金融机构非法集资处置的序幕。
这种地方金融机构就是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地方金融办、地方政府共同出台政策进行设立并实施管理,这些部门也是共同在违反国务院号令、《行政许可法》、《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这就是一种严重的失职渎职,这也是国务院号令所要防范的金融三乱,对金融项目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不进行前置许可管理就是制造金融三乱。
地方政府金融办依据国务院经济金融政策,设立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金融类项目的机构,从事关系公众财产安全的民间融资服务活动,金融监管部门却不依据《行政许可法》对这种业务活动实施集中统一的前置许可管理(这也是不对政策参与人进行合法保护),这就是违反国务院号令、《行政许可法》、《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证券法》等法规中的前置管理规定。这样,依据国务院号令可明确判定的非法金融活动和非法集资如果依据法释()18号与国务院77号令就具有了正反两面选择性:既可以主观认定为合法融资,也可以认定为非法集资。
如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反国务院号令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登记注册金融类项目,被登记注册的机构依据执照经营范围从事融资服务活动(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信息咨询等金融类业务就是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服务)就可被主观有选择进行“合法融资服务”与“非法集资”双面认定。法释()18号令与国务院77号令就是根据国务院号令和《中小企业促进法》为社会公众(政策参与人)设立的“非法集资法律陷阱”。
这种经济金融管理就是中国人民银行与银保监会放弃银行资产债务管理,设置非吸法律陷阱,向社会公众转嫁银行不良债务转嫁,通过制造金融三乱来进行所谓的金融风险防范。同时也是地方政府通过金融办联合公检法利用非法集资处置来截留集资款侵占民间投资人资金。这就是利用非吸陷阱通过非法集资处置来制造非吸犯罪伤害政策参与人,这就是银保监会、地方金融办、公检法机关共同违反《宪法》制造非吸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权与私有财产。
五、控告人请求办案人员接受控告人的控告,依法对被控告人追究违法犯罪责任。同时确认非吸犯罪疑人陈某华无罪,以此保证陈某华不被冤枉,不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以此保障陈某华的财产权与人身权不受被控告人联合侵犯。
陈某华作为银谷分公司员工从事银谷总公司及其通河分公司、***分公司业务,陈某华从业公司的执照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的金融类项目,但执照登记注册时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为被控告人1(孙敏、黄振华、李希斋)联合被控告人2(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被控告人(通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违反国务院号令登记注册的公司。
陈某华看到银谷总公司及分公司经过工商机关登记注册,相信它们为合法的商事主体,从事执照业务就是在从事合法业务,遂入职银谷公司从事公司业务。陈某华等银谷公司员工根据政策鼓励和《中小企业促进法》倡导为企业直接融资提供“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等执照业务,结果突然被非吸立案和起诉。银谷公司非吸案的办案机关应当依据国务院号令第九条、第十条规定配合中国人民银行查明如下事实:被控告人1、2、、4违反国务院号令登记和管理银谷公司的金融类项目,就剥夺了公司员工依法应当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依法应当得到合法保护的权利,陈某华等银谷分公司员工就会被执照诱导和误导从事无法取得金融许可资质却可以被非吸认定的执照业务。被控告人1、2、、4的违法行为就将银谷公司员工置于非吸陷阱之中,公司员工就面临着被非吸认定判刑的风险。
银谷公司是根据国发()1号政策设立的民间融资服务机构,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为企业直接融资提供执照经营范围中的金融类业务,这种业务因为是帮助中小企业吸收公众资金进行直接融资,给予投资人有回报约定,依据国务院号令就可以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非法集资。如果公安机关不经中国人民银行调查核实和认定,就可以直接将公司员工给予非吸刑事立案和起诉,银谷分公司的员工就要面临刑事非吸定罪和判刑,而事实也确实如此。被控告人1、2、、4这种违反国务院号令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登记注册银谷分公司执照中金融类项目的行为就是非常隐蔽地剥夺陈某华等公司员工依法应当取得金融许可资质保护的权利,就是联合为公司员工与客户设置非吸陷阱,就是共同在侵犯公司员工与客户合法权益,也是在诱导、误导社会公众(即公司客户)掉入非吸陷阱遭受财产收割和不良债务转嫁。
被控告人1、2、、4共同违反国务院号令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注册非法金融机构,为非法金融机构颁发“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无法提供合法保护的执照,利用含有金融类项目的营业执照骗取陈某华等公司员工和客户的信任,使银谷分公司员工相信公司业务合法来从事公司执照中的金融业务,结果却让陈某华等公司员工和客户掉入非吸法律陷阱,通过处置非法集资就使公司员工与客户遭受到资金收割与不良债务转嫁,对被告非吸定罪就是将这种收割和不良债务转嫁给客户造成的损失全部归咎于被告陈某华等公司员工,陈某华不但遭受财产损失还要充当被告控告人1、2、、4共同违法制造金融三乱、利用非吸陷阱制造非吸案件的替罪羊。
被控告人4对辖区内的非法金融机构(依据政策设立的民间融资服务机构)进行“非法集资”监测却不进行取缔,依据可正反两面选择认定的“非法集资”认定标准,待非法金融机构业务规模扩大后再进行非法认定,待非法金融机构承接了来自银行机构的不良债务转嫁、待发生了债务危机、待引发了群体投诉或报警后再联合公安机关进行非法集资认定和处置。被控告人4认定和处置非法集资就代替了由中国人民银行对非法金融机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调查核实和认定。被控告人4联合工商登记机关违反国务院号令设立的融资服务机构,却不通过对这些机构进行前置许可管理来保护政策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反而进行非法集资监测和处置,这就是制造金融三乱,就是为政策参与人设置非吸陷阱,就是利用金融三乱和非吸陷阱制造非吸案件,就是向社会公众转嫁银行机构的不良债务,就是借助非法集资处置来截留民间出借人资金充实地方财政,这就是侵占公众财产。
陈某华积极响应国家金融政策与互联网金融创新政策,岂料却落入被控告人1、2、、4联合设立的非法集资陷阱,惨遭财产损失还面临着被非吸起诉和判刑。陈某华控告被控告人1、2、、4违反国务院号令,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许可擅自登记注册金融类项目公司,擅自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擅自开办非法金融业务,将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变成非法集资陷阱,联合对银谷公司员工实施钓鱼行政执法,利用非吸陷阱和非法集资处置向政策参与人转嫁清理银行机构不良债务,制造非法集资与非吸案件危害政策参与人财产安全与人身自由。
此致
***人民法院
控告人:
日期: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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