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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小杨哥陷虚假宣传罗生门,专家

来源:网络营销_营销目的 时间:20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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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双十一”购物季的余温尚存,很多人正忙着收快递,网络主播带货风波再起。

知名打假人王海举报头部网络主播“疯狂小杨哥”直播带货的电器产品虚标功率。电器生产厂家声称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虚假宣传,遭到了王海的反驳。11月16日,合肥、中山两地市场监管部门介入处理。17日中午,“疯狂小杨哥”发布了一份显示输入功率合格的检验报告予以回击。

此前,还有主播辛巴团队成员被指售卖糖水燕窝,主播“瑜大公子”直播间产品未获官方授权等争议,暴露出了网络直播销售行业繁荣背后的隐忧。法律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针对虚假宣传、产品质量监管等问题的法律相对比较完备,目前欠缺的是针对相关行业的执法机制,建议加强执法程序的规范和立法。

推荐了问题商品,主播如何担责?

有网友认为,要求网络主播完全了解直播间产品的细节并承担责任,不太现实。那么,主播在直播带货中,扮演的是什么角色,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呢?

“如果网红主播在自己的直播间以自己的名义、形象对商品进行推荐、证明,应当认定为广告代言人,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角色,直播间的商品如果存在虚假宣传等问题,网红主播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东省消委会法律顾问朱少波指出,广告法规定,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实际中,想认定主播是否尽到事先审查义务、证明其存在明知广告存在虚假宣传仍选择代言的主观故意等,存在一定难度。

同时,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姚志伟指出,如果主播在直播间销售的是自营店铺的商品,同样要承担销售者的责任,“广告发布者、代言人承担的责任比销售者轻一些。”

“网络直播的特点是非常便捷,从直播间跳转到广告主的店铺,消费者往往没什么感觉的。”姚志伟说,因此消费者有时分不清网络主播和销售者的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进一步明确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其中规定消费者因在网络直播间点击购买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直播间运营者不能证明已经以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明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的,消费者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直播间运营者能够证明已经尽到标明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易外观、直播间运营者与经营者的约定、与经营者的合作模式、交易过程以及消费者认知等因素予以认定。

此外,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门10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广告代言人对被代言商品的使用义务,规定明星本人应当充分使用代言商品,保证在使用时间或者数量上足以产生日常消费体验。其中,对明星的定义是知名艺人、娱乐明星、网络红人等。在姚志伟看来,指导意见对于适用主体的定义比较模糊,什么样的网络主播属于这个范畴,还有待相关部门作进一步的解释。

年出台的《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不得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欺骗、误导用户;不得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国内还有多部相关法律法规对虚假宣传、售假等行为的处理作出了规定。

职业打假人是“屠龙者”还是“恶龙”?

在“疯狂小杨哥”事件中,举报人王海也遭到一些网友的质疑。事实上关于职业打假人的争议一直不断,如今年“重庆女子卖碗熟肉遭索赔10倍”事件,再次引发了打假者是“屠龙者”还是“恶龙”的讨论。

有业内人士认为,部分职业打假人动机并非去伪存真,净化市场,而是利用产品的标签、说明、宣传用语瑕疵等细小问题,通过诉讼途径获得惩罚性赔偿牟利。

在朱少波看来,职业打假人能够形成制衡力量,对制假、售假者会有威慑作用。另一方面,职业打假人在制假、售假者没有满足其要求时,动辄诉诸法律,也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还会对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信任体系造成破坏,部分职业打假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更是触犯了法律。

“职业打假人的存在,一定程度弥补了监管力量的不足。也有职业打假人在维权过程中存在一些违法违规的问题,因此需要给职业打假人定出法律的红线和边界,让他们的存在能促进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廖建勋说。

朱少波建议,有关部门应当规范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引导其从事合法举报、合理使用投诉举报权,把有限的资源留给真正有需要的消费者,并对每一起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后予以规制。还要通过立法将职业打假人与普通消费者进行区别对待,以特殊政策特别对待职业打假人,通过司法解释对职业打假人在司法实践中的身份认定进行明确,将职业打假纳入应有的法治轨道。

年12月最高法发布的《“知假买假”行为性质认定类案裁判规则汇总》,明确规定了“知假买假”的法律边界:索取的赔偿数额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范围或合理范围,或者索赔多次且数额较大的,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在索赔过程中使用欺诈、胁迫等手段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加强直播营销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多方的共同努力。”廖建勋认为,针对虚假宣传、产品质量监管等问题,法律已相对比较完备,目前欠缺的是相应的网络执法机制,建议加强网络执法程序的规范和立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直播营销的监管力度,对涉嫌违法的主播及平台要坚决处罚,提高其违法成本。直播平台也要履行好主体责任,加强对直播活动的日常监管,对涉嫌违法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处理,防微杜渐。

朱少波建议,要完善网络直播营销行业标准,鼓励制定行业准则,相关的行业协会可以联合发布倡议书,由主播代表共同签署规范网络营销行为承诺书,加强自律,促进行业发展。

吴晓娴

吴晓娴

南方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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