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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网络营销_营销目的 时间:202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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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财税星空提示:我们认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对于直播行业业务的税收性质界定和征管上明确了如下几方面问题:

1.消除了个人从事直播营销业务究竟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还是“经营所得”的争议

《办法》第二条明确:本办法所称直播间运营者,是指在直播营销平台上注册账号或者通过自建网站等其他网络服务,开设直播间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鉴于《办法》认为,个人从事的是个人直播营销活动,属于经营性活动,而不纯粹是劳务报酬。因此,明确了所得性质争议后,后期征管的方向也明确了。

2.指明了后期针对直播个人税收的征管模式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提示直播间运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或税务登记,如实申报收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因此,对于个人通过平台进行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后期可能通过批量给个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形式,享受增值税起征点(每月15万元)以及个体工商户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3.指明了直播平台后期可能的涉税运营模式

一般情况下,经营所得不存在法定扣缴义务人。《办法》第十六条同时规定了,直播营销平台及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因此,我们认为,后期直播服务平台的涉税运营模式可能既和当下“灵活用工平台”不一样,也和“滴滴”这类平台运营模式也不一样。在直播商业模式中,涉及三方:接受服务方,直播营销平台和直播个人。鉴于《办法》规定是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实际就是直播个人直接向接受服务方提供服务,而不是当下“灵活用工平台”所谓的服务转售模式。后期,直播营销平台可能会针对税收方面提供一个连接税务局端的在线临时税务登记、业务收入结算、税款代扣,以后提供直播个人直接向下游接受服务方开具增值税电子发票的服务。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网络直播营销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直播营销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以视频直播、音频直播、图文直播或多种直播相结合等形式开展营销的商业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直播营销平台,是指在网络直播营销中提供直播服务的各类平台,包括互联网直播服务平台、互联网音视频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等。

本办法所称直播间运营者,是指在直播营销平台上注册账号或者通过自建网站等其他网络服务,开设直播间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直播营销人员,是指在网络直播营销中直接向社会公众开展营销的个人。

本办法所称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是指为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提供策划、运营、经纪、培训等的专门机构。

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或“平台内经营者”定义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遵守商业道德,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良好网络生态。

第四条?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公安、商务、文化和旅游、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会商研判、教育培训等工作机制,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网络直播营销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网络直播营销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直播营销平台

第五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备案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第六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账号及直播营销功能注册注销、信息安全管理、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等机制、措施。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直播内容管理专业人员,具备维护互联网直播内容安全的技术能力,技术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七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开网络直播营销管理规则、平台公约。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间运营者签订协议,要求其规范直播营销人员招募、培训、管理流程,履行对直播营销内容、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义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制定直播营销商品和服务负面目录,列明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生产销售、禁止网络交易、禁止商业推销宣传以及不适宜以直播形式营销的商品和服务类别。

第八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进行基于身份证件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并依法依规向税务机关报送身份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直播营销平台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处理的个人信息安全。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直播营销人员真实身份动态核验机制,在直播前核验所有直播营销人员身份信息,对与真实身份信息不符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网络直播发布的,不得为其提供直播发布服务。

第九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加强网络直播营销信息内容管理,开展信息发布审核和实时巡查,发现违法和不良信息,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加强直播间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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