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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丨网络直播营销行业法律风险及防范浅析

来源:网络营销_营销目的 时间:20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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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当前人们对网络购物需求的快速增长,网络直播营销(即借助互联网平台,主播于直播间向观众近距离展示商品并进行解答咨询等)已成为了一种新型的网络销售方式。今年的新冠肺炎疫情不仅加速了电商产业的发展,也让网络直播营销为更多用户熟悉和接受。根据艾媒数据中心数据显示,就在不久前刚过去的年“双十一”狂欢购物节中,仅几位头部主播在“双十一”当日就为淘宝带去了超80亿的销售额。

虽然网络直播营销已成为一个热潮,但随着行业的发展,我们也看到诸多问题陆续产生,为维护社会经济的平稳发展、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网络直播营销应当也必须受到相关部门的监管和规制。为此,本文将在介绍网络直播营销行业基本现状的同时,进一步剖析其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问题,同时结合我国目前已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相关风险防范措施,以期对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有所帮助。

一、网络直播营销行业现状

1、行业趋势及特点

根据艾媒数据中心数据显示,受新冠肺炎疫情及其他因素影响,我国年直播电商市场规模及风潮呈现比前几年更为火爆的趋势(见图1)。

另外,根据同一数据来源,截止年11月中旬,网络直播营销对我们的影响呈现扩大趋势,主要体现如下:

网络直播超万场次;

活跃主播超40万人,包括一些明星、网红、商家等;

上架商品超万件;

观看网络直播的人次超亿;

商品类型延伸到住宅、火箭等非常规商品。

2、表现类型

分析目前网络直播营销形式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直播营销主要表现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主播推销自己运营网店所生产或销售的商品,这种形式下的主播身份是生产商/销售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所称的“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另一种则是主播受商家或品牌方委托推销商品,此种形式下的主播通过自身的影响力、知名度对推销的商品性能、质量、效果等进行直播介绍,并从已成交的商品销售额中抽取一定佣金,该类型下的主播符合《广告法》第二条所称的广告代言人或广告发布者等特征。上述两种类型中因主播涉及的法律地位不同,因而受不同的法律法规所约束。

3、监管现状

随着网络直播营销行业的发展,其在给消费者提升消费体验、给商家带来更多利润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问题。网络直播营销不仅根据其模式、销售标的等不同而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多部不同法律法规的规制,相关监管部门也有针对性地制定了一系列监管措施及规定,主要包括:

《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中国广告协会年6月24日发布);

《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年11月5日发布);

《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年11月12日发布);

《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年11月13日发布)。

上述专门法律规范自今年6月首次出台,在近期更是密集被发布,归根结底是由于网络直播营销的问题和风险随着行业的高走而大量暴露。可以看出,相关监管机构已经并将继续对整个网络直播营销行业予以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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